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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为失踪人,法院依法为其设置失踪管理人。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
1、下落不明满两年可以宣告失踪。 2、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解决,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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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后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害关系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三、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四、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失踪宣告可以撤销。被宣告失踪后重新出现的,公民本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失踪的宣告,法院在査证属实后会撤销宣告失踪的原判决。 并且失踪宣告撤销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终止,代管人应当将财产反悔又出现的失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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