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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因为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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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打折销售一般是在换季或某些节日期问经营者举办的让利销售,打折商品大多是合格产品,它与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商家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商品是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出现瑕疵问题商家可以免责。而在打折促销过程中,商家没有明确声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意味着其承诺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的,若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产品质量法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缺陷产品销售者不能指明生产者是谁的情况下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此,销售缺陷产品致人重伤,销售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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