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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 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无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而予以驳回的诉讼行为。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样也是一种败诉。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败诉。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所称的“败诉”是指当事人的主张没有得到的支持,对于原告而言,就是其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而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所以被裁定驳回起诉的,实际上法院并没有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作出裁判,这与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被裁定驳回起诉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败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允许或者不允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止诉讼;(七)纠正判决书中的错误;(八)中止或者终止执行;(九)撤销或者不执行仲裁决;(十)不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可以上诉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裁定。裁决应当说明裁决的结果和作出裁决的理由。裁决书由法官、书记员签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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