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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打架斗殴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但对于没有造成轻微伤,情节特别轻微的,依法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建议积极赔偿轻伤,争取和解,尽量避免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律[2010]号。36)规定:(2)故意伤害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可以在6个月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造成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残疾程度、手段残忍程度等影响犯罪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下面。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20%以下:(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如果不构成轻伤,但行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规定,对方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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