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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不满足以上条件,很难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抚养权案件一般面临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抚养费增加变更,以及抚养权变更的问题。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而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变更抚养费案件应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工资、收入状况的证明;3)子女身体状况的证明;4)子女医疗费用票据;5)子女学习费用的票据及有关证明;6)其他证据。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监护权变更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其实,主要有两种处理方法:1、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想变更监护权时,双方当事人应尽量协商,以最和谐的方式交流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离婚夫妇一致变更监护权时,双方可以自己签订变更孩子监护权的协议。2、如果双方对监护权变更的争论很大,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以通过诉讼处理,最终由人民法院判断是否变更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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