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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庭审被告退庭原告离婚获支持

2022-10-22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关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已分居长达2年以上。加之被告的中途退庭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关于“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是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的。靓靓又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人。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于原告常年在外打工,其女靓靓一直随原告生活,读书生活习惯均随母亲,如判决归父亲生活,也不符合实际。所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是比较恰当和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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