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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注册资金。公司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一...
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是公司的财产,而不是注册资金。 公司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小组,依照《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财产。 《公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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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管破产财产。清算组接受任命后的主要职责,就是接管破产财产。在清算组接管之前,按照规定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必须在交接前组织企业财务人员做好财务决算工作,保管人员编制财产清单,业务人员做好购销等业务的清洁工作。这些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办理交接时时有原法人代表移交给清算组。 2、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接管以后,要对破产财产实施全面的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人员管理。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追缴债务和在外财产;决定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追回因破产无效 行为给付的财产。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清算组接管财产后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向取回权人交还财产;向别除权人交换财物;承认抵消抵消权人的抵消主张;支付破产费用。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清算组应当在核实破产财产和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提出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然后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情况确定可分配财产的价值,按照《企业破产法》第37条规定的顺序制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和法院批准后执行。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清算组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分析的内容有(一)清算前 1、审理周期长。造成这个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浦东法院的沈惠平说“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2、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却仍然坚持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到债权顺位偏后,甚至因为没有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所以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债权的实现;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更容易些。 (二)清算过程中 1、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容易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此现象导致破产清算的无用功。 2、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中没有财务监督。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像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缺乏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过于形式化。 3、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有些清算小组中有些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对清算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不了解,从而影响整个小组的进度,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就是清算小组人员构成不合格导致的。有些企业资产已经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及时传递到会计部门,没有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另外,在清算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随着经济科技的变动,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五、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对策分析。 1、建立职业性清算队伍。可以通过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方面进行加强,定期进行培训,进行思想和行为双方面教育。只有清算人员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警惕规范行为。清算人除了具备法律和清算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清算方面的专业性,把清算单独列出一个职位,与会计教师律师一样需要资格证书才能进行其工作。因此,为了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进行,必须培养高素质清算人。 2、加强破产费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清算组支付破产费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比例进行支付,不支付无关费用。破产费用须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本着节约的态度原则,清算组进行相关支付。提出的支付要求需要由债权人审查签字。结束清算后,将所有开支情况整理后交给监管部门。 3、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在财产清算,破产财产评估、变现等需要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乱收费,乱估价的情况,保障了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同时也清算有了一定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 4、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在我国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是缺乏规范性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正确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加强汇集核算工作的规范性是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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