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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对刑事传唤的概念认识模糊,特别是对它的适用对象和审批权限认识不到位。异地派出所传唤好几次部分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的工作证件,与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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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对传唤的讯问地点作了明确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在实践中,异地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集中表现在对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办中,许多外地的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又回到了原籍,办案人员在需要传唤时,往往是通过邮局将《传唤通知书》邮寄过去,有的干脆打电话通知,要求其某年某月某日到本单位接受讯问。由于缺乏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传唤不到案的问题比较突出。
派出所是可以异地传唤当事人的,若异地传唤,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拘留、逮捕,开展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讯问等侦查活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办案协作请求,并在当地公安机关协助下进行,或者委托当地公安机关代为执行。
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是指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刑事传唤的对象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后必须使用讯问笔录,而不是询问笔录。刑事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刑事传唤不能异地进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是指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最长传唤时间不超过12小时。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留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传唤是通知,不强制,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对于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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