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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
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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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49条第2款中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收到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期提供使用证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这么无效的,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日前针对应对“撤三”而应提交的“使用证据”的认定日趋严格,具体说来,最佳的使用证据是“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或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合同以及对应的销售单据或发票)”。此为应对“撤三”最为“优良的证据”,因其直接反映商标使用的公开性、交易性、真实性,而且其能够明确反映商标使用的时间(即,签署日期或相关单据出具日期),该等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服务合同、相关发票、出货单、提货单、相关收据等等形式。 而其他证据,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商标,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往往无法反映使用时间,若为孤证,无法反映交易的真实性,若能够与交易文书结合,参与证据链中,能够更好地证明商标的实际使用。而“介绍文书、价目表”则难以证明其公开性。相关广告亦无法直接证明商品交易。
一般的商标授权使用的撤销需要双方签订解除协议,就授权问题撤销,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也没有其他复杂的程序。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说明相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制商标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撤销申请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没有正当理由的,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称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决定是否撤销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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