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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
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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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所以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实务中,最长不超过6个月。
从受理之日起,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大概一个多月。但是可以申请延长,延长时间为三十个工作日。另外还有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所以要看具体的情况是怎样。实务中,最长不超过6个月。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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