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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省政务大厅环保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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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理流程:1、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省政务厅环境保护窗口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将申报资料转移到土壤部。2、土壤部组织专家现场审查危险废物经营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查该许可项目。对于符合申请条件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经营者,土壤处制作许可证3、行政审查事务局领导签字,发行认可文件,申请人持有受理通知书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处理资料:危险废物收集许可:1、书面申请原件(原件预定)2、符合审查条件的证明资料包括运输工具、转播和临时保管设施、设备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预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许可:1、书面申请原件(原件预定)2、符合审查条件的证明资料:包括技术人员证明资料在内的运输工具证明资料的转播和临时保管设施、设备和保管设施设备资料符合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的证明资料的处理设施、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资料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原件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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