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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若想领养孤儿的,则应当满足我国《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以下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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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收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名以下的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实施后收养孩子还需要具备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
(一)申请 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二)审查 审查是收养登记工作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要对申请收养当事人进行全面地审查,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三)登记 经过认真的审查,掌握了申请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有关情况后,即可以决定是否准予登记。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不予登记的,也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进行必要的法制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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