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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生儿随父随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书面申请、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户口簿,可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儿户口应在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当地派出所的户口证明部门办理。新生儿户籍流程主要有:1、先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出具《新生儿入户通知书》。;2、其次,带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明、户籍通知书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3、最终到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上父母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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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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