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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行政机关、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县级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3、市人民政府依法设...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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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相对人,行政管理相对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指向对象,如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直接指向的对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即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人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但是,随着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扩大,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都不局限于行政管理相对人,而是扩大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既可,当然其主张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和认可的。 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行政处罚案件中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3)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行政复议复议前置(也叫复议前置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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