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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进行离婚手续的办理。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却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属于同居关系,可以直接分手。如果对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和...
事实婚姻发生在1994年《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前,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发生在《婚姻登记办法》公布实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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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领取结婚证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要离婚的,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结的婚,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合法,受法律保护,应该按正常的离婚程序进行。 2、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结的婚,而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属于同居关系,既然不是法律上的婚姻关系,自然也不用走法律上规定的离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夫妻不是合法的夫妻,是不需要离婚的,双方是同居的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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