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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遗嘱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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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代位继承未成年人可以继承。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来处置遗产。任何公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在本案中,应当按照江柳茂的遗嘱处置遗产,即全部都由苏某继承,江平不得继承遗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为父母所留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按照遗嘱办理。”但《继承法》又同时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江平作为江柳茂的儿子,只有13岁,属于未成年人。江平作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因此,江柳茂的遗嘱部分无效,应当为江平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剩余部分由江柳茂的朋友苏某继承。
未成年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办理继承的事项时不能未成年人办理,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继承事项,未成年人不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遗嘱中没有为未成年人保留必要份额的,分割遗产房时也应为未成年继承人分出必要的份额。
自立遗嘱人死亡时开始生效,若其父亲死亡时,小二子仍未成年且无生活来源,则该遗嘱有关小儿子的部分无效。若其父亲死亡时小儿子已经成年,有生活来源,则该遗嘱有关小儿子的部分有效,小儿子没有继承份额。《意见》第三十七条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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