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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初次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往往都在...
医疗事故鉴定有以下程序: 1、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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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一,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下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者,后医疗机构(二)专家鉴定组成员必要时可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签署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必须明确记载。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资料(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接受后,医疗评估办公室收到委托书后,应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双方提供评估所需材料;2、组成评估小组。医疗评估办公室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评估小组的组成和数量。原则上,至少有3人,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少于专家评估小组成员的1人/2、3、组织评估。《医疗事故技术评估暂行办法》第三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分为第一次评估和第二次评估。市、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协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纠纷的再评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医学协会(以下简称医学协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评估办公室,具体负责医疗事故技术评估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综合分析患者的病情和个体差异,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鉴定过程应当如实记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七)医疗事故等级;(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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