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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任何时候均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予以处理。 2、从诉讼地位上看,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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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双重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其所要解决问题的内容而言是经济赔偿问题,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然而这种损害赔偿却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所能解决的,它在程序上受到刑事审判程序的制约,在具体赔偿责任的确认上又是和刑事犯罪的认定相互联系的。所以它又不是独立的民事诉讼,而是刑事审判组织在刑事诉讼终结时或终结后的诉讼活动。正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适用法律上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渊源于刑事诉讼法,当然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如对附带的民事诉讼判决部分不服,上诉期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只能是10天,而不能是15天。同时在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又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审理,如当事人可以和解、原告可以撤回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和第八章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调解。但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受刑事诉讼的制约,就使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又有自己不同于独立民事诉讼的一些地方,如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附带民事诉讼是由刑事诉讼所追究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追究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成立为前提,如果刑事诉讼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被害人就应当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外,如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启动,或者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被害人也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的。作为在犯罪行为中的受害人,主张民事赔偿的途径有二个,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未提起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另行民事起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在申请民事诉讼,申请书是可以他人进行代写的,但是签字需要自己签。在申诉之前一定要有充实真的证据,毕竟在法院只看证据,没有人情。申请书,需要用A4的纸张进行写,写字应该用黑色的笔。内容一定要真实,法院也会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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