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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需明确大股东是一个相对定义,需确定大股东是相对控股还是绝对控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大股东如果占股超过三分之二股权比例的,可以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停止公司的财务。如果占股低于停止公司的财务所需的股权的,则不一定能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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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持有股权且约定决策权占比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就形成了绝对控股,已经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股东行使权利的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能够决议的事项由公司在成立时规定于章程,当然股东会决议也能修订章程。
《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如果大股东持有股权且约定决策权占比达到公司股权23以上,就形成了绝对控股,已经可以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也就是可以决定公司不分红等其他财务决策。如果大股东只是相对控股权则不能单独形成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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