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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当事人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后,要积极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打电话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到现场进行勘验进行定损,如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就按约定进行赔偿。交强险优先赔,赔完后不足的有购买商业险的商业险赔,申请商业险进行赔付,赔付在不足由肇事方进行补足。另外,如果买了交强和商业之外的保险的话,赔偿是按照购买的保险险种相关规定进行赔付。当然,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减轻赔偿责任总是会出现少陪或者不赔的现象,这种情况的话建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了一方,或是双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款,应该依照规定的处理程序来进行。 对于车方购有保险的前提下,首先要根据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作出对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分别各自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的善后工作中,无论是通过双方协商,或是经过诉讼程序,都是赔偿的法律依据。今后保险公司,或是法院均要按照认定书的结果作出赔偿法律文件。 因此,对于购有保险的加害方,虽然最终还是要由保险公司埋单,但前期受害方还是只能是面对肇事方,作为受害方是不能直接找保险公司索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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