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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说男女双方的订婚相当于在双方平等自愿的情况下成立的一种合同,它是以可期待的利益为合同标的的(也就是双方结婚)。当可期待利益无法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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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男方提出离婚,返还彩礼,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男方的彩礼是否需要退还,关键是财力的给付是否导致男方生活困难。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则你有权不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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