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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XX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案件为什么不由中级管辖

2022-10-11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一,深圳不属于省一级行政单位,只是较大的市,第二,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为“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虽然深圳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是可能并不满足“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这一构成要件,因此中院不予受理。你可以向政府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还不受理,可以上诉,这样中院要么自己受理,要么指定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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