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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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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按此规定,本案虽未结算,但可以确定应付款之日为工程交付之日。工程交付之日或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均列为发包方应付款时间,并没有要求必须达到工程款结算金额明确。没有按照约定结算双方都有过错,全由一方承担有失公平。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方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1,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二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从权利被侵害起,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3,即使超过诉讼时效,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限制。
合同纠纷审理期限分为简易程序审理期限普通程序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适用普通民事程序审理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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