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父母离婚后,子女被判给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有下列情形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増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塬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塬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本案中,李某平由于身患重病已经无法抚养李某,作为子女的第一顺序抚养人,王某枝有义务抚养李挪。李某的奶奶是第二顺序抚养人,在王某枝有能力抚养李某的情况下,李某的奶奶没有义务抚养李某。故法院判决王某枝每月支付李某1000元的抚养费。 子女请求父母一方增加抚养费,必须符合《最离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的叁种情况,而第叁款“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包括所有为抚养子女健康成长所霱要的必要费用,但是不包括随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同等条件下的生活费。
一般抚养费增加有四种情况: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 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 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 4、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对于这个问题,有的父母片面理解该条规定,认为可以随时提出增加抚养费,有的甚至把该条作为一个利用的工具,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事实上,这种做法,有时并不可能达到目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 18条规定:要求增加子女抚育费的,必需具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的,才能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因而,对于原定标准虽然不合理,但原定协议后,没有发生新的情况变化,全部承担或者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4人已浏览
87人已浏览
81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