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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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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期限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本条例实施前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尚未到期的,经营权管理按照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公路路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本条例规定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经营性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行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交通运输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未建立机动车检测档案、未如实出具或者不出具全省统一式样的车辆检测报告的;(三)汽车租赁经营者将车辆租赁给不具备与租赁车辆相适应的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或者向承租人提供驾驶劳务的;(四)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运输信息服务、仓储理货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的;(五)客运班车、包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的;(六)道路客运车辆未按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安全应急装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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