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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重庆市哺乳假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
根据职能职责,我区及时责成区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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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的规定,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女职工均应享受相关待遇。同时该规定并未区分哺乳情形,并未对母乳或者非母乳情形进行区别说明,因此凡是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都应当享受前述权利。
根据现行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和公司批准,可以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假期间,工资可以按本人标准支付80元%分配。对于未申请哺乳假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婴儿未满一岁时,每天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上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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