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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实恶意处置资产

2024-11-14
在日常的债务关系中,一些债务人为避免承担法定责任,与第三人串通,恶意转移财产,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保障。那么,如何界定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呢?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 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主要表现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 如果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的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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