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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与滥伐林木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犯罪对象不同。 1、滥伐林木罪中,行为人滥伐的对象是具有所有权或者采伐权的森林和...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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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都侵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在认定犯罪时应当参照有关保护森林的法规,而且两种犯罪往往交织在一起。但是,这两种犯罪的性质不同。过去理论上一般认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的界限,以是否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取得采伐证为标准。滥伐是指经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采伐证规定任意采伐的行为;盗伐是未经主管部门同意,秘密采伐的行为。但是,由于森林法施行之后,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因此,不经主管部门批准而采伐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的,显然不宜再以盗伐林木罪论处。所以,以林木的归属为区分滥伐和盗伐界限的标准成为通说。滥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所有的林木;盗伐林木罪采伐的是归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林木。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明知林木权属不清,在争议未解决前,擅自砍伐林木,情节严重的,应确定林木归权属,分别根据具体情况,按盗伐林木罪或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林木权属难以确定的,按滥伐林木罪惩处。
盗伐林木罪与滥伐林木罪的区别:1、侵犯的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除了侵犯制度,还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林木所有权,而且往往是珍贵树木,滥伐林木罪是侵犯国家对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2、犯罪方式不同,盗伐要求秘密方式,滥伐可以公然进行。
两者有本质区别:1。犯罪对象不同。盗伐林木罪不仅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采伐林木的管理制度,是复杂的对象;而且滥伐林木罪主要侵犯国家对林木采伐的管理制度,属于简单客体。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滥伐林木罪和盗伐林木罪客观上有实质性的区别。滥伐林木行为以违反森林法规为前提,客观行为包括有采伐许可证但不按规定要求的采伐行为,以及无证随意采伐拥有所有权的林木或其他林木的行为;盗伐林木纯属无采伐许可证的采伐行为,行为人在林木所有人、看管人或主管机关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秘密采伐无所有权的森林或其他林木。因此,盗伐林木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性质。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盗伐林木罪只能直接故意,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且滥伐林木罪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非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四是犯罪主体不同。作为盗伐林木罪的主体,必须是林木所有者以外的自然人或者单位;滥伐林木罪的主体可以是林木所有者、承包经营者、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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