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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 第二章 第十条和 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
第一、公民有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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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件:刑事诉讼辩护、代理;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请求国家赔偿等。 申请法律援助的对象必须是经济困难或者因突发事故无法支付法律服务费的公民,以及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0、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1、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2、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制定农民群众法律援助受援标准。年内组织2-3次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基层组织和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调查有关农民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农民法律援助受援标准。最近,济南市司法局制定出台《关于做好我市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采取五项措施,切实解决困难农民打官司难问题,全力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是制定农民群众法律援助受援标准。年内组织2-3次专题调研活动,听取基层组织和农民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建议,调查有关农民法律援助需求情况,尽快制定出台符合本市实际的农民法律援助受援标准。二是加大法律援助工作宣传力度。在农民群众相对集中的地区组建宣传队,利用农村大集、节假日等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活动,提高农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在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酒店、建筑工地等举办法律援助知识专题讲座,发放农民法律维权宣传手册,使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范围和申请程序,便于申请法律援助。三是完善经费管理机制。协调财政部门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经费拨付标准,落实律师办案补贴,特别在政策、资金、人员力量上向农村地区倾斜,进一步探索完善农村法律援助资金筹措机制,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四是提高农民法律援助工作的便民化程度。依托城市社区、乡镇街道司法所,与当地建设、劳动保障部门等联合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保证农民工就近快捷地获得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法律援助超市,为受援人提供包括查阅资料、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一站式配套法律服务。五是完善工作制度。建立农民法律援助接待优先、条件优待、服务优质“三优”制度,坚持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公开农民群众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条件及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流程等。实行上门服务制度,对受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无人照顾无法前来办理法律援助的农民,及时指派律师上门解答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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