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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律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
以下是立案监督的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保障刑事侦查权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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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立案监督一般是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对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把刑事立案活动纳入了监督范畴,但其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情况的监督,尚无具体而明确的法律规定。
提请立案监督属于刑事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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