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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认识和确定行政复议的性质,有助于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障行政复议职能的正确发挥和行政复议活动的正确运...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合法性审查,兼顾合理性审查。 两者在合理性审查的处理结果上区别在于:行政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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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一下行政复议审查规定合法性是什么意思吧:合法性审查原则是中国行政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我们称之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实质是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限制,即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享有不完全的司法审查权。
行政复议定义为一种司法行为,并非是一个盖棺定论的具有明确的确定性的问题。但是,不能简单地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还是司法行为抑或准司法行为。要抓住其本质上是“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不把其归类于其他种类的行为希望对您行政复议准司法行为的回答,能够对您有帮助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行政复议法本身没有关于听证的规定,但规定了在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为行政复议引入听证程序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它便于全社会共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更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行政行为的侵犯。所以,案件中地方政府的说辞是不符合依法行政复议为民的理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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