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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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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二)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三)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四)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
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登记制度。未经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基本情况;(二)委托鉴定的事项、用途和要求;(三)鉴定事项所涉及案件的情况;(四)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目录和数量以及检材损耗的处理;(五)鉴定的时限、费用及其结算方式;(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司法鉴定风险提示;(八)争议处理;(九)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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