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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权力义务内容的规定: 1、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的权利; 2、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3、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公司法人权力义务: 1、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 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3、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义务; 4、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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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包人在建设好工程之后,工程也经过了发包人的检验和验收,但是发包人却没有按照约定来支付费用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尾款,但是经过催告之后,发包人也没有支付尾款的情况的时候,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工程来保证自身的权益。3.承包人要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准时出现在施工现场,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工。4.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而导致工程的延期或者是其他的情况并对承包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那么承包方有权利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并要求停工。5.承包人如果是使用的是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但是因为设备存在问题或者是瑕疵,而导致工程不能按时交付,造成了损失的,那么因当是发包人来承担这份损失。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超出了担保关系的信赖与预期,当事人无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这种义务贯穿于担保权行使的全过程,体现着诚信原则的要求,当然地应适用于担保关系,而不问双方有无约定。第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权利包括: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会计账簿等财务信息;3。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事项作出决议。义务包括:1。合伙人有出资义务;2。合伙人应当遵守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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