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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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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建设单位在向业主交付物业前,应当给物业服务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装独立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召集,价格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等的代表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问题;(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纠纷、突发事件;(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收费争议问题;(五)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六)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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