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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谅解书(范文)2009年8月12日,赵XX和本人发生纠纷,赵XX我受了轻伤。事件发生后,赵XX2009年12月向公安机关自首,本案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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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范文如下,供你参考: 刑事谅解书(范文) 2012年5月18日,张XX盗取了我12800元现金。事后,张XX已经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也对该退款进行了全额领取。 在接触案件的过程中,我了解到张XX的家庭很困难,家庭成员病困交加,主要收入就是依靠微薄的农业种植和进城务工,其亲人非常需要他的扶助。张XX因一时糊涂盗窃后,他的家人也因此十分痛苦,敦促他积极退还了我被盗的全部现金,我认为他的悔罪表现很好,认罪态度诚恳,而且已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愿意原谅他。 因此,本人对张XX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予张XX一个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理。 张XX 2012年11月28日
刑事执照年月,xxx和xxx发生纠纷,发生事件后xxx住院治疗,出院后法医学上认定xx伤x级的xxx被拘留在xxx拘留所。事件发生后,xxx的家人多次自愿道歉,积极与我们协商赔偿。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xxx(伤害方)一次性赔偿 xxx(受害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xxx x元(大写:x x x x元)。...因此,我们同意对xxx予以谅解,不再追究xxx的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xxx改过自新的机会,免于追究xxx的刑事责任。受害者:xxxxxx年xx月xx日。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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