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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时,接受申请,并予以立案。通常人们把行政复议机关的这一活动,称为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行政复议申请的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如何合理规定这一期限,应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原则,还得顾及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问题。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复议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环节。做好这一工作,既可以保证管理相对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也可以避免行政复议机关盲目立案,为顺利地开展行政复议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算,行政复议受理即为受理。停止执行申请人无权决定。法律规定的提供之执行除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后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停止执行之外,其他的主要就是行政决定被撤销、不可抗力、执行标的物灭失、执行对象死亡但无遗产和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和义务承受人等等停止执行的情形。
自复议机关收到之日起算,行政复议受理即为受理。停止执行申请人无权决定。法律规定的提供之执行除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后复议机关同意的,可以停止执行之外,其他的主要就是行政决定被撤销、不可抗力、执行标的物灭失、执行对象死亡但无遗产和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但无财产可供执行和义务承受人等等停止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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