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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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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程序定向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凡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业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招录、招聘工作人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也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由政府投资或者扶持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根据岗位性质和残疾人特点,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按照合理、就近、便利的原则安置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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