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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工伤鉴定的条件: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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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办理机构: 因工负伤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职业病鉴定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办条件 经本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
在工伤鉴定的条件: 1.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结论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愈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应当书面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结论、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 工伤职工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工伤鉴定的相关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和照片1张; 2.《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3.《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4.《工伤证》; 5.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以下医学检查材料: (1)初次及近期诊断证明书; (2)原始、近期X光片及检查报告单; (3)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门诊、住院)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公章)或病历摘要; 6.职业病的需提供指定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首医大附属北京朝阳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预防医学研究中心职业病门诊部、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京煤集团职业病防治院; 7.眼科需提供北京同仁医院开具的进一个月内的裸眼视力、矫正视力、视野检查图等检验结果及诊断证明; 8.精神病的需提供专科医院(安定医院、回龙观医院、北医六院、安康医院)治疗记录和住院记录; 9.参保单位的缴费区与工伤认定、鉴定不在同一区的先由申请人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00元/例(需到银行分理处交款、交款后将交款书第五联上报); 11.特殊情况需相关证明; 1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 13.工伤医疗机构提出安装辅助器具建议。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
1、工伤鉴定一般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申请,申请工伤鉴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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