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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只能由罪犯本人申请。 刑罚执行机关、犯人家属均无权利代替罪犯申请,因为这是罪犯的权利,别人和国家机关不能行使。第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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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程序,是指罪犯获得假释,应依照刑法有关规定的步骤实施,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一、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二、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是否移送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的审理需要移送的材料。 提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提出的检察意见,应当一并移送受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如果前三款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假释不需要提前通知家属。服刑的罪犯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监狱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监狱收到裁定后,应当按期假释并发给假释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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