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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以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为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合伙人可以协商选择具体的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不加分工地执行合伙企...
一共有四种方式: 1、由一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由各个合伙人自己分别执行合伙事务; 3、由其中几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由全体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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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退伙方式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等。其他情况下,合伙人要想退伙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一)对财产的执行方式1、强制划拨;2、强制扣缴;3、强行退还;4、强行拆除。(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1、强制拘留;2、强制传唤;3、强制履行;4、遣送出境。(三)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方式有: 一、合伙人共同执行,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二、委托执行,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三、分别执行,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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