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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2024-12-16
口头传唤是指人民警察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口头责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行为。实施口头传唤时,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二是必须在现场发现。这里的“现场发现”包括人民警察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现场发现或者抓获行为人,也包括人民警察在违法行为实施现场以外的地点,发现或者抓获已受理案件中的行为人。在实施口头传唤时,人民警察应向被传唤人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并向被传唤人口头说明其被传唤的原因、法律依据、接受调查的地点等。口头传唤与传唤证传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传唤人不得拒绝。实际工作中,如果进行口头传唤,应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注明被传唤人到达和离开公安机关的时间,并由被传唤人签名或盖章。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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