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
《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就是行政裁决行为。 2、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民事纠纷依职权作出的法律结论。这种行政裁决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裁决而引起的纠纷属于行政纠纷。对此,除属于法定终局裁决的情形外,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可以复议。其它都可以申请复议。 可以复议的行政行为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的等。一般不可诉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复议决定限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5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275人已浏览
31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