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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解释是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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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拐卖、绑架、收购、贩卖、接送、转让妇女、儿童的行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可分为拐卖妇女罪和拐卖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主要分子;(2)贩卖妇女、儿童;(3)贩卖妇女;(4)贩卖、强迫贩卖妇女或者强迫贩卖妇女;(5)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严重受伤或者死亡;(8)以贩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绑架妇女、儿童;(6)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7)贩卖妇女、儿童或者贩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严重受伤害或者其他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8)。
拐卖妇女儿童罪未遂算犯罪。因为犯罪分子主观上有犯罪的意图,客观上已经着手实行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只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主观的犯罪恶性依然存在,所以仍要以犯罪论处,只不过在量刑上比既遂犯更轻。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或者收养为目的,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以出售为目的,就是犯罪分子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妇女的目的,就是把妇女儿童作为商品出售,从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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