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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2022-05-06
本罪行为对象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及其产生的收益,即他人用犯罪手段获得的钱款或财物以由这些赃物所产生的收益。 (1)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所谓明知,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明显低于市场价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 (2)窝藏、转移的不能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的赃物,否则应以特殊条款——第349条的窝藏、转移毒赃罪论处。 (3)注意这里的收购,既包括买赃自用,也包括为他人使用而买赃。当然也包括为销售而低价收购。 (4)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关键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事前通谋,事后按照约定为犯罪人犯罪所得赃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应按犯罪分子所实施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而不再定本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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