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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婚后仍未建立感情的陈述及相关知情人证人证言; 2、一方暴力侵犯另一方的证据及有关...
收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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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案件需要提供的证据如下: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 (6)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案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收集如下: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言等; 2、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报警记录、派出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证人证言等; 4、因感情不和满二年的;在外居住的、支付房租、交纳票据等;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分割共同财产:、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单等; 7、子女:固定收入的要单位工资证明等; 8、被告是围绕原告的证据,提交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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