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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户口本,需要户主持有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他人拿着当事人户口本复印件无法办理户口本。《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
1、原则上来说,不会有风险(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否则会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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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则上来说,不会有风险(其他人是不能“冒”用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否则会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0条及我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6--18条的规定处理; 2、办理相关业务,原则上来说,都需要交验原件,并收取复印件的,并且工作人员也会进行比对核实办理者的身份后,再办理相关业务,因此不必过于担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1】别人如果要求正当,可以给他复印自己身份证。【2】在复印件的间隙中,一定要写身份证复印件的用途。这样他人就不会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挪作他用了。【3】例如:在法院调解书下达后,可以退一半的诉讼费用,法院财务要看退款人身份证原件,还要留下退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可以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在身份证复印件缝隙间手写:“只用于在法院拿回诉讼费一半之用”。这样可以交给法院财务科了。
单纯凭借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很难办理对公民人身和财产有重大影响的业务,仅仅是复印件丢失一般不会构成损害;同时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或复印件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审核原件,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或复印件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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