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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调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程序,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的一部分事实情况,补充证据的诉讼活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重新回到公安进行的是补充调查。补充侦查现分为两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补充调查是指为事件处理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在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再次调查原调查工作的不足和弱点。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成后,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两次为限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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