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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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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被取保候审的人,决定机关不能同时要求其提出同时提供取保候审保证金和保证人,不能搞双重保证,在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这两种保证方式中,只能选择适用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并用。 2、取保候审案件主要适用于犯罪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案件,采用保证人担保或者保证金担保的单一保证形式基本上已可起到保证作用。对于采用取保候审不能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依法通过采取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即逮捕措施未解决,而不能用加大保证力度的方法。如果要求被取保候审的人必须提供两种保证形式,就会使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予监禁,但必须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以担保被保证人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保证金] 保证金担保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增加的一种担保形式,它不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处理措施。如果被保证人没有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保证人或其家属。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没收和退还] 关于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保证金的处理问题,《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一、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无牵连,保证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否则,因为本人也是司法机关调查对象,就难以保证他认真履行保证义务。第二、保证人应当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具体来讲,保证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对被保证人有一定的影响力,其身体状况使其有能力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等等。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绝不能仅凭保证人本人的说法确定他是否有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第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受到限制。证人应当享有政治权利,公民被的,就不能充当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第四、应当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司法机关应当对、被告人提出的保证人人选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采取提供保证金的方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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