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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明,并责令其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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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由上可以得知被传唤人是指司法机关通知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定法律措施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法院通知后拒不到庭作证的,可以进行传唤。对于妨碍诉讼进行的,还可以进行罚款、拘留。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很少适用。
被传唤期间,被传唤人能做的就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做好工作,如实回答问题,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不能做的是:未经允许不能私自离开,不能私自通话,不能说假话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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