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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监视嫌疑人居住的条件有: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监视居住;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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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适用监视居住的对象和适用取保候审的对象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由于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强于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和办案需要,也可以直接适用监视居住。
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3)唯一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 (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更为合适;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六)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适用于这样的嫌疑犯,他们符合逮捕的条件,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逮捕。这些情况包括:(1)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立(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女性(3)生活不能自立的人唯一的抚养者(4)由于事件的特殊情况和事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合适(5)拘留期满,事件尚未结束,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6)符合等待审查的条件,但嫌疑人不能提交保证人,也不能支付保证金。另外,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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